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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應嚴守的分際 】


各位聽眾您好, 歡迎收聽今天的洛城新視野,我是張益瑞,今天要和您來談談勞資雙方應該嚴守的分際。
本相片版權屬於星島日報
在3月18日星期五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勞工中心有一場很特別的記者會,是關於一場纏訟了12年的勞資糾紛集體訴訟,雙方終於達成了和解。這起訴訟案的被告,是洛杉磯地區相當具有影響力的一家中文報紙,在2004年的時候,這家報社的洛杉磯分社,其中有1名記者及2名業務,指控該家報社違反勞工法。

根據我讀到的報導,提告違反勞工法的部分是,指控該家報社的管理階層侵占勞工權益,報社的員工被強迫每周要工作6天,每天的工時長達12個小時,但是卻沒有支付加班費,而工作期間也沒有應當有的休息時間,同時也不准員工填寫實際的工作時間。這項訴訟被列為集體訴訟,並陸續有員工加入提告,最終該家報社包括洛杉磯及舊金山有超過200名員工加入訴訟。

雖說這項訴訟纏訟了12年,但是據提告的員工指出,公司內部員工的抗爭從2000年就開始了,因為公司對員工的薪資待遇相當低,因此他們開始組織工會,但公司卻開始各方的打壓,經過一連串的事件之後,在2004年才向公司發起訴訟。我去查了過去的報導,長期關注台灣社會運動相關訊息的網路媒體苦勞網上面刊登的社論,在2003年,也就是這起訴訟案件正式提告之前,對這家公司的勞資關係,有這麼一段描述,它是這麼說的:“在法律纏訟之餘,資方不斷地以監聽、放話、考勤稽核等等各種手段,報復積極組織工會的員工”。在不久之後,這名提告的員工,在為這起訴訟案件宣誓作證的6天之後,就遭到了公司解僱,離開了工作18年的報社,成為自由撰稿人。

這當中的細節,我在這兒不再多做描述,有心的聽眾朋友們,在網路上都可以找到相關的報導。但是我在看這則新聞的時候,有個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資方最終提出和解的說法。在此之前,首先要說說訴訟的過程,我看了洛杉磯時報LA Times的報導,報導中說,在陪審團早於2007年做出裁決,2008年洛杉磯地方法院宣判,這家報社必須向員工支付合計超過500萬美元的賠償,但是公司方面不服,提出上訴,勞資雙方因此展開了長達10多年的訴訟。在去年5月雙方達成780萬美元的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780萬美元除補償200多名參加集體訴訟的前任及現任員工外,還包括支付360萬美元律師費,以及拿出10萬美元捐助給UCLA、洛約拉法學院和南加大古爾德法學院學生組成的法律診所,幫助更多的亞裔勞工,能夠獲得免費法律援助。

但是根據洛杉磯時報的報導,資方的辯護律師表示,這家報社的決定和解,是為了避免拖延訴訟,為了要能專注於報業的經營,報社同時認為所有的薪資與工時規定都符合加州和聯邦法規。那麼這段話的意思就是,公司同意和解並不代表他們認為自己對待員工的做法有錯。他們認為官司是和解而非敗訴,那麼這也表示他們認為公司員工長期忍受不公平待遇的指控並不成立,報社也不承認有違反相關法規的過失。

我不曉得您聽到這一段資方最終提出和解的說法,您有什麼看法?即便做出了和解協議,但是資方的態度還是相當強硬,並不覺得自己犯了什麼錯。這樣的態度,我想曾經在華人公司上過班的聽眾朋友們,應該都不會感到意外。我過去在一家華人經營的電視台上班的時候,也曾經遇到過勞工局上門,調查公司被指控有違反勞工法的情形。在經過一連串的約談員工和檢閱上下班紀錄之後,強制要求公司依照勞工局所取得的加班紀錄,做出應有的給付。我們員工拿到的金額並不高,但是讓我印象深刻地是,自從那時候開始,公司開始要求員工要依照規定填寫上下班時間。所謂的依照規定,就是要求員工必須在工作時間記錄上撒謊,要依照勞工局的規定填寫,不管有沒有加班,一律要在表格上填寫是正常上下班,以免再有什麼作業上的漏洞被勞工局查到。這也就是華人普遍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

也就是說,站在資方的立場,追求利潤是公司成立的最主要目的,因此著眼於資方的利益的時候,有些做法萬一觸碰了法律的底線,資方想到的並不是如何補償員工,而是如何迴避損失。像這起訴訟的原告們,或許還算是幸運的,雖然纏訟經年,但還是獲得了一些補償,但是其他行業其他公司的員工,若是遇到了類似的情況,真的曉得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嗎?或許有相當多的華裔新移民來到美國這塊土地,並不了解雇主有些行為在美國是違法的。有些人或許了解一些勞工權益的規定,但是抱持著害怕丟掉工作,必須靠著薪水養家糊口的壓力之下,也就只好逆來順受。

這場官司的和解,其實正是將一個很重要的信息攤開給這些辛苦的員工們曉得,原來員工是有吃飯和休息的權利,員工超時工作是可以領加班費的。這場訴訟,讓華人知道,員工是可以用勞工法保護自己的,勞工法的海報不是保險公司的贈品,讓公司張貼在牆上裝飾,讓老闆說一套做一套的,在美國這個國家,凡事都要照規矩來,都要遵守法律的規定。

我想這起案例在某種程度上提醒僱主們,要以這個案例作為借鏡,尊重勞工的權益。同時這筆由資方支付的和解金具有指標性的意義,讓華裔員工們知道,他們在這個國家擁有的權利,不要輕易成為受害者。我剛剛說到之前在華人電視台上班,被要求在工作時間記錄上撒謊,但是我後來到了另外一家由白人經營的電視台,在公司的華語新聞部擔任記者,剛剛上班的時候非常的不適應,因為我的主管完全都按照勞工法的規定來,準時上下班,按照規定的休息時間,按照規定的福利薪資,必須加班的時候,按照規定的支付加班費用,相當的遵守勞工法。這樣的正常公司,讓我這個待習慣華人公司的員工,覺得相當的不正常。但是幾年下來,回頭再看看才發現,原來不遵守勞工法,不給員工應得的報酬和休息時間,才是不正常。

我去詢問了報業的同行們,據說這家報社在這起訴訟案件之後,有開始支付員工應有的加班費,如果消息屬實,我想這對於勞資的關係以及員工的工作環境,未嘗不是一種進步。至於爭取更高的待遇,這就必須取決於整個大環境以及供需是否平衡,也不是我們能夠在此簡單得出結論的,或許您上班的時候,難免會覺得現在的工作錢少、事多、又辛苦,這恐怕是每個員工的心聲,但是倘若您的雇主是按照勞工法對待員工的,還是要為這些守法的雇主,好好對待員工的雇主,感謝他們提供員工好的工作環境。若是您的雇主在勞資關係上,踩過了法律規定的紅線,還是要適度的做出提醒,或是採取必要的行動,維護您應有的權益。


謝謝您的收聽,我是張益瑞,我們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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